民航行业标准《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日前,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根据民航局要求牵头编制的民航行业标准《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标准规定了民用无人机云系统中数据内容和格式及民用无人机云系统之间传输数据要求、数据加密要求、编码规则、性能要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运行的民用无人机云系统和它们之间的数据交换和集成。
征求意见稿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31)、《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20)、《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MH/T 2009-2017),《无人机围栏》(MH/T 2008-2017)对无人机云系统的数据进行规范,包括无人机云系统与无人机系统的数据传输要求、无人机云系统与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的数据传输要求、无人机云系统的测试要求、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的数据接口要求、无人机云系统与无人机云交换系统的数据接口要求。
图1 无人机云系统与周边网元示意图
图2 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数据链路示意图
征求意见稿对无人机云系统的能力进行了分级,涵盖了对注册数据、预飞管理数据、飞行管理数据、驾驶员飞行经历数据、无人机运行场景数据等进行规范,此外还对无人机云系统的通信能力、安全能力和存储能力进行了要求,并提供了相应的测试方案。
该征求意见稿对无人机云系统注册数据传输、无人机使用人/运营人登记信息、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登记信息、无人机系统设备登记信息等明确要求,也对空域申请、飞行计划申请功能明确要求:“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对管控飞行空域进行申请和接收审批结果的能力,具备向交换系统或国家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提交申请的功能,在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供相关风险评估报告、保障方案等给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系统或者平台进行空域审核。”同时,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对飞行计划进行申请和接收审批结果的能力,具备向交换系统或国家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提交申请的功能。每一个飞行计划必须对应到一个无人机使用人/运营人和至少一个无人机系统。无人机云系统需要向申请人反馈飞行计划的申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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