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民航局修订《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1月4日,民航局发布“关于对《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提到,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明确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定义及功能定位,增加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要求,细化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服务的条件,更新取消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资质的政策等。2019年1月31日前截止征集意见,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运行管理分类:
新规将Ⅰ类无人机细化,划分为a/b两类;将VII类无人机修改为“有特殊风险的Ⅱ类无人机”。
·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定义及功能定位
新增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无人机云数据交换平台)定义:是指由民航局运行,能为多个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实时数据交换和共享的实时动态数据库系统。
·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要求
新增对所提供的无人机云服务一般功能要求:
1.具备相应的空域申请、计划申请等功能;
2.向无人机云交换系统上传无人机飞行数据,该数据 应包括实时数据,或由于网络限制在联网后由无人机发送到 无人机云的本地延时数据;
3. 具备自查功能,可自行筛选过滤系统中注册的无人 机上传的非真实运行数据和错误数据,以确保其上传云交换 系统的无人机注册信息和飞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无人机云应具有无人机围栏功能,内容至少包括国家、政府机构公布的禁飞空域、民用机场障碍物控制面和限制区等,并能持续更新;
5.无人机云应向云交换系统上传运行场景分类数据, 数据字段和代码见附件。
新增对所提供的无人机云服务的其他要求:
1.无人机云应建立数据冗余存储的机制;
2.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无人机云应完成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其等级至少为二级;
3.对于无人云所使用的电子地图,中国境内部分应由具有我国相应测绘资质的地图服务商提供。
·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服务的条件
新增以下内容:无人机云可选择是否提供用以申请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等级或执照更新的飞行经历记录的服务。提供此项服务的无人机云应满足以下要求:
1.系统中的飞行经历内容需满足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数据规范(AC-61-20 附件 3)要求,并保存相关 飞行经历记录至少两年;
2.系统应通过无人机驾驶员注册的手机号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校验,通过校验后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申请 人方能使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功能;
3.无人机云中记录的飞行经历数据经无人机云交换系统按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记录数据规范(AC-61-20 附件 3)确认有效性后,可供无人机驾驶员申请执照/等级 或执照更新使用。
·取消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资质的政策
更新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批准和取消政策:
1.满足本文件要求的无人机云提供商可获得试运行批准,有效期两年。如在其试运行一年内无真实运行数据,则局方将取消试运行资质,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再次试运行申请;
2.获得试运行批准的无人机云提供商应定期对云系统进行更新扩容,保证其所接入的民用无人机运营人使用方便、 数据可靠、低延迟、飞行区域信息实时有效;
3.获得试运行批准的无人机云提供商每 6 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无人机云系统接入航空器架数,运营人数量,技术进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故和事故征候等。
·植保类无人机人员要求
新增以下内容:担任操纵植保无人机系统并负责无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V分类等级的驾驶员执照,或经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规定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植保无人机生产企业自主负责的植保无人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
·废止和生效说明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 AC-91-FS-2015-31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2015 年 12 月 29 日发布) 作废。已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应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前满足 本咨询通告第 15.2.3 款、第 15.2.5 款和 15.3 款要求。对 于已批准的无人机云系统如选择提供本咨询通告第 15.4 款 规定的飞行经历记录服务,应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应符合 本咨询通告相关要求。
以下为通知全文: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飞行学院、民航干院、航科院,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航协、民航飞行员协会、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轻小无人机运行,固化前期无人机云系统试运行的成功经验,确保管理理念和政策与无人机技术发展相适应,结合CCAR-61部修改决定中关于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要求,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明确无人机云交换系统定义及功能定位,增加无人机云系统应具备的功能要求,细化提供飞行经历记录服务的条件,更新取消无人机云提供商试运行资质的政策。
现就该咨询通告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我司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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