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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无人机法律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0-01-08 作者:master 阅读次数:570
2013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由中国AOPA协会负责民用无人机的相关管理。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训练机构(以下简称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训练机构临时合格证、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2014年,《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将低空空域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其中涉及监视、报告空域的飞行计划,企业需向空军和民航局报备。
2015年,《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起飞全重7公斤以上无人机,必须接入“电子围栏”,不得在禁飞区使用无人机,明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民用无人机等级的驾驶执照,不得酒驾,不得在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驾驶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应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避免无人机运行时进入限制区域,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016年,《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低空空域定义由1000米以下,提升到3000米以下。
2016年9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加强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的办法。
2017年6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登记注册系统正式上线,起飞重量超过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必须实施登记注册。建立无人机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的实时交联。
2018年1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6月,《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正式生效
2018年8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印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执照管理: 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014年,《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将低空空域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其中涉及监视、报告空域的飞行计划,企业需向空军和民航局报备。
2015年,《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起飞全重7公斤以上无人机,必须接入“电子围栏”,不得在禁飞区使用无人机,明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民用无人机等级的驾驶执照,不得酒驾,不得在受到任何药物影响及其工作能力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驾驶无人机。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应做好飞行前准备工作,避免无人机运行时进入限制区域,并具有最终决定权。
2016年,《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低空空域定义由1000米以下,提升到3000米以下。
2016年9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加强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管理,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的办法。
2017年6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机登记注册系统正式上线,起飞重量超过250克以上的无人机,必须实施登记注册。建立无人机登记数据共享和查询制度,实现与无人机运行云平台的实时交联。
2018年1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6月,《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正式生效
2018年8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印发《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执照管理: A. 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Ⅰ、Ⅱ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交换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
(2)在隔离空域和融合空域运行的除Ⅰ、Ⅱ类以外的无人机,其驾驶员执照由局方实施管理。 A. 操纵视距内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视距内等级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 B.操纵超视距运行无人机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按本规定颁发的具备相应类别、分类等级的有效超视距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并且在行使相应权利时随身携带该执照。